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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擘聲明稿】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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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發表於 2016-3-16 11:2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聲明稿

針對新進跨區系統經營者全國數位有線電視(下稱全國數位)今日召開記者會,對我方進行多項控訴之陳述,皆屬不實。本公司提出嚴正聲明及回應如下:

一、              全國數位聲稱去年5月份開台前,遭我方利用身為頻道代理商的優勢打壓,因此被迫接受以區內戶口的15%作為最低保證戶數,遂向NCC申請調處。今日則指控我方對新舊業者的計價基準不一致,違反我方於大富案中對政府機關之承諾事項。我方特此澄清如下:

甲、依據105年1月8日修正之有線電視法第36條第2項之規定,此項條文並非用以限制頻道授權計算基準須以「訂戶數」為唯一標準,而是陳述如果雙方同意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須以中央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乙、按104年1月28日第1212次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且查既有業者之訂戶數幾已超過所在行政區或經營區域之15%,頻道代理商如給予新進及跨區業者15%以下之計價戶數基礎,對新進及跨區業者反較為優惠,自不構成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款所稱之差別待遇行為。」此份調查報告已充分顯示,我方對新進業者之頻道授權條件基準15%實屬合理。況且,我方對新進跨區系統業者如北都有線電視、新彰有線電視、數位天空等,也都是以經營區域行政戶數的15%作為計價基礎完成今年度授權合約,並無打壓新進業者。反觀全國數位,據我方所了解,今年度全國數位亦有以行政戶數的15%授權條件和其他頻道代理商簽訂授權契約,為何全國數位卻無法用相同的條件與我方簽訂合約? 全國數位此舉似有對我方採取差別之待遇。

丙、NCC石主委於今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備詢時表示,初步檢視全國數位檢舉我方違反大富案所承諾附帶條件之控訴,並不明確。石主委並指出,此一頻道授權費用爭議事件係屬著作權授權的問題,屬於商業談判範疇,須依商業談判的方式取得。我方在此呼籲全國應回歸正常商業談判機制。


二、              全國數位聲稱,一直有開立支票支付我方頻道授權費用。然而,一來,全國數位開立的票據金額遠低於去年談定的契約條件;二來,因全國數位不願與我方完成今年度的頻道授權合約,故雙方在無契約關係之情況下,我方並未收取全國數位支票。若全國數位確實無法與多數頻道代理商達成授權合意,本於自由市場機制及維護其收視戶權益,應儘速尋求其他類似性質之替代頻道。況且,我方因顧及主管機關促成之美意與大眾收視權益,在未收取頻道授權費用的情況下,仍持續提供頻道訊號予全國數位達2個半月,卻遭受全國數位不實指控,深感痛心。



三、              全國數位不僅在侵權狀況下違法播送我方代理之頻道訊號,甚至其提供之「雲端錄影機」及已於去年10月8日下架的「一雲多屏(隨身看)」服務,皆已逾越授權範圍並侵害著作權。據悉,衛星公會各會員於去年6月便發函要求全國數位有線電視應將「一雲多屏(隨身看)」服務下架。長達近半年的多次協商之後,全國數位終於了解其侵權問題事態嚴重,才不得不妥協依法停止此一侵權行為。此外,全國數位目前仍公開提供其用戶使用「雲端錄影機」服務,針對此一侵權行為,衛星公會部分會員已正式提出刑事訴訟。


基於上述3點陳述,我方鄭重呼籲全國數位請依法行事,無合約關係違法播送頻道訊號,便是侵權違法行為。我方仍會尊重NCC促成雙方協商之美意於3月17日與全國數位進行第二次調處會議。但請全國數位勿再以捍衛社會公益、挾用戶收視權益為由,破壞產業秩序並持續侵害頻道商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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