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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可矯治≠逃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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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發表於 2014-7-13 17: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03 年 7 月 11 日  

有關媒體斗大標題報導八里雙屍命案犯嫌謝依函因「心理鑑定可矯治 謝依
涵可能逃過死刑」,此乃天大誤解,臨床心理公會全國聯合會鄭重聲明,該「心
理鑑定」結果為「個案需為其行為負全責」!


在司法鑑定中常見的問題,就是一個沒有精神疾病或病態人格的犯罪人,需
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多少責任?答案是犯罪人應該要負全責,但司法量刑上還有另
一個關鍵考量就是犯罪人的「矯治改變的可能性」與「再犯可能性」。
媒體的報導該案犯嫌可能因心理師鑑定而逃過死刑部分,可能造成民眾誤解
及社會大眾心理恐慌,臨床心理公會全國聯合會特發表此澄清聲明。司法案件經
專業臨床心理師鑑定為無法矯治者,通常為嚴重神經心理或精神疾病之人,此類
人士才會符合刑法第 19 條規定:「行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
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或是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就
是說行為人具有精神疾病診斷才適用本法條。 媒體所報導八里雙屍命案犯嫌心理鑑定結果,已明確指出個案並無精神疾病 或病態人格,故 個案需為其行為負全責!鑑定結果雖有提到犯罪人具有矯治改變 的可能性,媒體據此推論其可能逃過死刑,本會呼籲社會各界勿對此過度解讀, 此案犯罪人刑度裁量一切回歸司法專業,應該交由法官進行最後裁定;若本案犯 罪人需要矯治,本會建議可以交由專業臨床心理師來執行。 該報導凸顯國家政策長期對於臨床心理師專業的「心理衡鑑」及「心理治療」 不重視,所產生的嚴重問題,以致社會大眾對於鑑定結果指出行為可否「矯治」 時,產生許多誤解。對於犯罪人的「矯治」改變與「再犯」的降低,需要「完整」 的臨床訓練,而且「衡鑑」與「治療」是一體的,大學四年的心理學訓練僅是對 一般人類行為了解的基礎,而現行司法特考中的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實難以 勝任此項工作;臨床心理師在研究所學習比基礎更具「臨床專業(如針對精神疾 病與異常偏差行為)」的「衡鑑」與「治療」訓練,再加上一年的全職實習,臨 床訓練紮實完整。




本會更要指出國內健保長期以來對於「心理衡鑑」及「心理治療」專業的不
重視,已延嚴重扭曲健保資源的合理分配。人類的心理遠比生理來的多元複雜是
眾所週知,但一個身體健康檢查,包含簡單的抽血、X光檢查評估,健保給付高
達 4~5000 點,且花費不到一小時,但須耗費大量心力且耗時長達三至四小時以
上的全套心理測驗,健保僅給付 1375 點,一次成人心理治療健保也僅給付 344
點,這種給付方式長期下來已嚴重影響臨床心理師的服務品質。


本會呼籲國內衛生主管單位和健保機關,在心理暨口腔健康司成立已滿一年
之際,應逐年增加健保資源在「心理衡鑑」及「心理治療」的經費,勿讓臨床心
理師變成追趕健保給付點數的工廠生產線操作員,應積極創造民眾、政府和專業
的三贏局面,以達維護全民心理健康的目標。  

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蔣世光   
發稿單位: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聯會 媒體聯絡人:楊琬琳 聯絡電話:0910-3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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