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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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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發表於 2013-12-19 09: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
(12月18日,台北訊) 針對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12月17日對本公司、祥碩科技公司及該公司員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之民事訴訟索賠案件,本公司謹說明如下:

1.     本公司尚未收到威盛公司之民事索賠書狀。但對於媒體所載,威盛公司向本公司提出鉅額求償,應係商業手段,而有意圖干擾本公司營業之嫌。本公司深信,法院必將釐清曲直與是非。


2.     依據報載,威盛公司係依臺北地檢署就該公司所提告訴案於102年11月8日所公布之偵查結果,而向本公司等提出民事索賠。然查,臺北地檢署已對祥碩科技公司之董事長沈振來及總經理林哲偉作出不起訴處分;尤有甚者,本公司並非上述刑案之被告,則威盛公司對本公司提出民事索賠,顯屬無稽,且於法無據。


3.     本公司既非刑案被告,則威盛公司於民事訴訟程序開始前,積極透過媒體揭露本件於法無據之民事索賠,導致本公司供應商、客戶、投資人及員工諸多關切,並造成本公司重大困擾,顯屬非是。對於任何侵害本公司權益者,本公司必將委請律師採取法律行動,以維本公司全體投資人之權益。


4.     本公司及所屬集團公司向來要求員工恪遵法律,並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本公司深信司法之公正,且將全力協助司法機關釐清事實,以維護本公司及集團公司員工之清白及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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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rian 發表於 2013-12-19 23:53 | 顯示全部樓層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

1.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盛公司)於12月19日記者會上對外聲稱: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等規定,以本公司、祥碩公司董事長沈振來及總經理林哲偉等人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之共同侵權人,因而對本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云云。

惟按,臺北地檢署已對祥碩公司之董事長沈振來及總經理林哲偉作出不起訴處分,且本公司並非上述刑案的被告,本公司與祥碩公司為依法獨立之兩家公司,本公司對祥碩公司或其員工,均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故威盛公司恣意將本公司指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人,而對本公司提起鉅額之附帶民事請求,明顯於法無據,純屬商業干擾之手段,並不足採。



2.本公司再次重申尊重智慧財產權,威盛公司今日記者會上說明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與本公司秉持的立場一致。威盛公司在記者會上一再強調希望透過訴訟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但是否有同理心想到,此一無稽且於法無據對本公司提出的巨額民事索賠,已經傷害到華碩股東的權益。由於威盛公司新聞稿及記者會並無法提出有說服力的說明,本公司仍然認為威盛公司向本公司提出鉅額求償,應係商業手段,而有意圖干擾本公司營業之嫌。本公司亦深信,法院必將釐清曲直與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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