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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Jai (翟本喬):
被點到了,出來回一下。
我法律懂得不多,但很有興趣。從早期的洛城法網到後來的法網遊龍,都看得不少。前者還收集了所有的集數,自己用兩台錄影機對錄,克難的方式把所有廣告剪掉。雖然沒有專業資格,但在美國上過二十幾次法庭,只輸過兩次。
在台灣這種成文法國家,要鑽法律漏洞實在是太簡單了。對程式寫得好的人來說,看懂條文之後找出解法,實在是 debug 的基本功。那些抱怨法律跟不上科技的人,一種是自己邏輯不清也沒花功夫研究,一種是要硬ㄠ政府給補助。我完全不同情他們。
還有一點:很多人以為被起訴就證明你有錯。對不起,這種法律幼稚園程度的就請不要出來丟人現眼了。等官司打完結果跟你想的不一樣,你又要喊司法不公,官商勾結了。
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之一是罪刑法定主義,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事就可以做。法律跟不上科技是指科技犯罪無法可罰。創新無法可做?開什麼玩笑?自己沒能力就乖乖賺毛三到四,不要來打擾我們真正在創新的人。
P.S. 我有能力鑽法律漏洞,但我不屑於鑽。不用鑽就可以創新了,幹嘛降低自己的道德水準?
https://www.facebook.com/ben.jai/posts/1015270978592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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